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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8-07-02 来源:云南省人大 作者:. 点击率:85

关于对《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制定《云南省昭通大
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为了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的《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如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民众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于2008年7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邮 箱:zhujiang940224@sina.com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166号

邮 编:650228

联系人:朱 江 朱冬冬
电 话: 0871-4149409 4140772

传 真:0871-4140772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起草领导小组
2008年6月27日


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为昭通市昭阳区大山包乡全境。其地理位置位于东经103o14′55″---103°18′38″,北纬27o 18′38″---27 o28′42″之间,总面积19200公顷。

第三条 在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保护区都有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伤害黑颈鹤及其他野生动物等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保护区分为一类保护区和二类保护区。一类保护区是指黑颈鹤栖息和主要觅食的区域。二类保护区是指除一类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一类保护区由管理机构根据黑颈鹤活动情况划定,标明区界,予以公告,实行动态管理。

一类保护区禁止放牧和擅自进入。

第七条 保护区以保护黑颈鹤及亚高山湿地资源为主,根据湿地植物的生物学特性与湿地鸟类生活习性,大力发展湿地草场,恢复扩大湿地面积,改善湿地生态环境,为黑颈鹤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创造优良的栖息环境。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大对保护区的扶持力度,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实施国土整治和地质灾害防治,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九条 昭通市人民政府对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保护区的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昭阳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在保护区设立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拟定、实施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规划;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与黑颈鹤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四)调查黑颈鹤及亚高山湿地等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实施黑颈鹤栖息地环境监测活动;
(五)开展黑颈鹤保护和湿地生态科学研究的国际、国内合作项目;
(六)依法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方案由昭阳区人民政府报昭通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昭阳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大山包乡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职责,配合管理机构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保护区的建设,加强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可以与当地居民组织签订共管协议,促进保护区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保护区的服务机构,应当优先录用当地居民。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黑颈鹤保护和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黑颈鹤保护给予专项扶持。黑颈鹤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周围农作物造成损害的,由管理机构与相关单位进行评估、核实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保护区范围内应当发展循环经济,防治面源污染,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广农业标准化,科学施用化肥、农家肥和农药。农村集镇应当建设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推进沼气池、节能灶和以煤代柴、以电代柴等农村替代能源建设。

第十七条 在保护区内,可以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在确保保护对象不受侵害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科考、观鸟、休闲等生态旅游活动。生态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邀请相关利益群体和当地居民参与。

生态旅游活动应当严格限定人员活动的场所、路线、时间和最大日流量。

生态旅游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在保护区内开展旅游、科学考察和教学活动,应当征得管理机构同意,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在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农牧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符合保护区建设规划。

第二十条 保护区确需引进、推广外来物种或者重新引入原生地物种的,应当经过实验并进行科学论证,由昭阳区人民政府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开展黑颈鹤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工作,应当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当对患病或者受伤的黑颈鹤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收容与救治。

第二十三条 管理机构应当对死亡黑颈鹤的尸体进行妥善处置,可以提供给有收藏条件的教学科研单位保存。

第二十四条 电力、通讯部门应当对保护区内危害黑颈鹤安全和自然景观的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改造,消除影响。不进行改造而造成黑颈鹤死亡的,由业主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猎捕黑颈鹤及其他野生动物,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
(二)毒鱼、电鱼、炸鱼及未经批准的钓鱼、捕鱼;
(三)投放、播种有毒的食物、种籽;
(四)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化肥;
(五)砍伐、开垦、烧荒,挖草皮、湿地泥炭(海垡);
(六)擅自进入一类保护区从事旅游、科研、考察、教育、实习、拍摄等活动;
(七)破坏保护区设施,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
(八)排放处理不达标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清洗有毒器具,随意倾倒垃圾;
(九)影响野生动物及自然环境保护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管理机构没收猎获物、野生动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至(四)项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六)至(七)项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阻碍保护区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