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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14人非法猎售小天鹅案宣判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作者: 点击率:113

    12月19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完结被告人余某某、廉某某等14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被告人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廉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廉某某将其先后从龚某某、田某某、徐某某、甄某某等处收购的八只小天鹅。2016年12月31日,以8400元卖给余某某六只,余某某将六只小天鹅通过客车发往上海市奉贤区以15000元的价格将小天鹅卖出,其余两只廉某某以每只1500元卖给阜阳市颍上县迪沟生态园工作人员黄某。被告人陈某某将从魏某某、李某某处收购三只小天鹅,以3000元价格卖给余某某,后余某某伙同胡某某将小天鹅通过客车运往江苏省盐城市以9000的价格将小天鹅卖出。此外,余某某伙同张某收购三只小天鹅欲卖出未果,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小天鹅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廉某某六人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沈某伙同廉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余某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廉某某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等七人非法猎捕后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余某某、廉某某等为主犯,法院依法针对各被告人的自首、坦白、犯罪未遂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