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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14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作者: 点击率:5
为做好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制定了《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认定暂行办法》,并于2023年12月1日发布关于印发《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遵照执行。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及其栖息地保护,科学评估认定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区域,应当认定为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二)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完成生存繁衍活动所需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其种群的觅食地、水源地、隐蔽地、栖息地、夜宿地、繁殖地、越冬地等,以及其种群增长、扩散的适宜区域。

(四)陆生野生动物季节性迁徙过程中的相对稳定的停歇地、迁徙通道,且每一迁徙期停歇或通过的陆生野生动物个体总量达到本条第三项的标准。

(六)经评估论证,应当认定为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其他区域。

《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所列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应包括以下信息:

(二)主要保护物种;

(四)四至边界。

(一)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所处地理位置及其范围和四至边界,附具矢量地图;

(三)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面积、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类型、地形地貌、生态状况、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面临的主要威胁因素等信息。

(一)该区域所处地理位置、面积和范围;

(三)该区域地形地貌及生态系统等状况;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收到上述建议后,应当依据所掌握的资料信息,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所在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科学评估论证,对所建议区域是否列入《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作出判定,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反馈。对经评估论证确有必要列入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后按程序发布。

(一)每一处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应当为独立、连续的地理单元。对符合条件但存在空间隔离的不同地理区域,应各自确定为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对符合条件且已建立生态廊道实现地理连通的不同区域,应当合并确定为一处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三)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应当以所在地的明显地形地貌特征、天然植被显著变化、既有道路或基础设施等作为划界依据,如山脊、河流、森林农田分界线、公路等。特殊情形下,可采取标桩方式设定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边界。

(五)对跨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上述区域,可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分别划定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但应确保各自划定的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在省级行政区域分界线的自然连通。

第七条  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称应当包含以下组成部分:

(二)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如所在地跨越两个或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则采用上一级行政区域名称,直至采用省级行政区域名称。市辖区名称与所属市名称一并使用。

(四)该区域最重要或主要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或类别名称。如:大熊猫、东北虎豹、候鸟、鸟类等。

第八条  《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发布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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