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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首部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出台收购重点保护动物可罚5万
发布日期:2006-05-26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张立平 点击率:32
本报讯(记者张立平)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本市首个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日前正式出台,定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做出严格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

  《条例》规定,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非法猎捕和杀害野生动物。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在自然保护区、禁猎(捕)区或者在禁猎(捕)期期间,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教学实习、拍摄电影、录像的个人和组织,应当在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禁猎(捕)区之前,向区、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活动方案,并在区、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禁猎(捕)区对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教学实习、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对野生动物主要繁衍生息场所造成破坏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为非法猎捕、宰杀、收购、出售、加工、运输、储存、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者提供工具或者场所。出售、收购依法获得的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单位或者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共同指定的集贸市场内进行交易。

  为非法猎捕、宰杀、收购、出售、加工、运输、储存、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者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或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共同指定场所出售、收购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