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美元可射杀一头野牦牛、1万美元能猎获一头盘羊……8月13日,受国家林业局委托,我国首次秋季国际狩猎野生动物额度将在成都举槌拍卖,狩猎目前只对国际客人开放。此举引起公众质疑:猎杀会否给野生动物带来灭顶之灾?野生动物保护的主管部门缘何是猎杀野生动物的批准部门?(8月9日《东方早报》) 向外国人拍卖野生动物“狩猎权”———读完报道,我感到震惊,尽管有关部门和专家表示,“狩猎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适当狩猎可让动物群体免于过度繁殖,利于生态平衡;同时,拍卖狩猎权还能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资金。 这些听上去很美的说辞,难以掩盖这样的实质:有关部门将狩猎权进行市场化拍卖,显然是出于巨大的利益驱动———猎杀一头野牦牛4万美元,多高的收入啊!钱来得多容易啊!我想质问的是:野生动物属全民所有的资源,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有什么权力拍卖? 因此,“拍卖狩猎权”可认定为涉嫌违法的、赤裸裸的钱权交易,它在美元和狩猎权之间自行设定了一个换算法则,把野生动物宝贵的生命“换算”成诱人的美钞。 主管部门一再强调他们并非滥杀,因为他们指定了狩猎地区、狩猎对象以及狩猎数量,但这只是理论上的良好设想,中看不中用。在监督不健全、问责不完善的大背景下,拿什么保证有关部门在具体实施时不违背初衷呢?为了敛财,打着保护的旗号进行破坏式开发的案例还会少吗? 其次,中国的野生保护动物真的到了多得“不杀则滥”的地步吗?目前,滥捕滥猎、偷猎盗猎的现象还很严重,“保护”尚且不到位,缘何冒出“合法破坏”的异想天开之举?试想,那些没有合法狩猎权的人还在不断非法偷猎,现在外国款爷通过大把的美元从主管部门处换来名正言顺的“狩猎权”———“外国人杀得,我为什么碰不得”的不满情绪会不会让非法偷猎者更加肆无忌惮? 更重要的是,如果“狩猎权拍卖”的口子一开,一些部门和一些人必然会挖空心思把国家资源部门化、集团化乃至私有化,获利的是一小部分人,受损的却是国家与民众。所以,“狩猎权拍卖”应紧急叫停,有关部门应受到道义上和行政上的处罚。